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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 区(县)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新地税发[2007]505号件的要求,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对集贸市场和有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工商执照的, 主管地税机关应争取在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二、各区(县)局应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工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配合、支持。

三、各区(县)局应结合此次新版征管软件的推广,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漏征漏管户。

四、各区(县)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市局将在适当时间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对于此次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局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07]505号件的要求,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上门,争取在一个月内为这部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正常管理;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支持。要加大宣传辅导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漏征漏管户。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从思想上树立“抓大(重点税源)控中(企业税收)不放小(个体税收)”的税收征管意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个体征管工作水平。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真实地反映本地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尤其是登记率,不能为了提高登记率,而变相的把有些个体工商户搞成“抽屉户”,以虚增登记率。

四、各地要加大征管巡查力度,税收管理员通过加大日常税收巡查,及时发现新开业个体户,宣传并督促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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