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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征缴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征缴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征缴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行为,切实履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及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社会保险费征收表证单书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3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具体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责令限期缴纳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缴款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期限催缴和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作出强制征缴决定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或在缓缴期限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

  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征缴决定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缴费单位未依法履行的义务;

  2、缴费单位的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

  3、采取行政强制征缴措施的法律依据;

  4、强制征缴的险种以及滞纳金数额;

  5、规定缴纳的具体时间、地点;

  6、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时限;

  7、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时间。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前,必须对原行政处理决定再一次进行审理,检查程序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凿,事实是否清楚,文书是否规范,如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中止申请。如遇法定特殊情况或受客观条件限制,法定义务人经税务机关确认不能继续履行的,强制执行应当终止。如执行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缴费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等。

  2、提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地税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资料:

  (1)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被执行单位的征缴,或核定征缴数据,社保缴费登记;

  (2)被执行单位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封扣押物品的清单等;

  (3)征收中的法律文书:按规定期限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与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约谈笔录、《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4)申请的法律文书:《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3、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书。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地方税务机关有积极配合工作的义务。强制征缴的款项包括:缴费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缴费担保人未缴纳的应缴费款、滞纳金以及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款项及时划入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帐户,并及时划入国库(财政专户)。票据交被执行单位或当事人。强制执行费用由地税机关先行垫付,由被执行单位承担,在执行到位款项中支出。

  4、结案后,主管税务机关须将执行案件的全部材料存档,并将人民法院裁定书等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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