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76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10]205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权限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办理。
二、审批程序
(一)事项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二)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流程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报送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按内部分工传递给收益支付方税收管理员;报送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予以补正。
2、初审
收益支付方税收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采取下户调查、约谈核实等方式了解情况。经所在管理部门科长(所长)审核后送税政科(业务科)。
3、复核
县局(分局)税政科(业务科)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复核,重点审核政策执行的正确性。经税政科(业务科)科长审核后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审批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
税务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有关文书和资料存档。
三、备案程序
(一)事项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除审批类事项和前款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二)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备案报告。报送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备案资料按内部分工传递给收益支付方税收管理员作事后跟踪管理;报送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予以补正。
四、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所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汇总统计工作,按年向上级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各级税务机关应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跟踪反馈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工作机制。
(二)建立档案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反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过程和结果的档案,妥善保管各类档案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协定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执行税收协定的准确度。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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