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你们。各地要按照总局要求,制作“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统计表》随涉外税收年度工作总结一同上报区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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