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分局、稽查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创新工作机制,加快“三个一流”建设进程,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地税发〔2010〕号),结合常州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项目,是指以解决问题、推动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经济、高效、简便、易行为特征,借助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税收工作领域进行变革性改进,汇聚多种创新元素、提升工作效能的载体。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市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滢任组长,成晓平、陈建珍、史球生、孙虹、宋伟、沈培鸿任副组长,市局各单位、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创新办),由史球生副局长任主任,各处室指定一名同志为成员。创新办主要完成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重要事宜,负责管理创新工作日常事务。
2、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局全体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并邀请省局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同时专门抽调基层业务骨干或从全系统各类人才库中随机抽调基层人员组成。
第四条 省局创新项目申报
1、立项创新项目申报。市局各处室应主动加强与省局业务处室联系,及时了解省局创新项目动向,每年初,根据省局《年度重点创新项目建议》,综合考虑自身需要及工作基础,主动申领并填写《立项创新项目申报书》,并在省局的指导下积极实施立项项目。
2、自主创新项目申报。根据省局计划安排(通常是每年5月和10月),由市局创新办组织两次申报,并填写《自主创新项目申报书》。各处室和各单位要根据市局创新办的统一安排,提前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市局创新项目申报
1、创新项目委托开发。市局创新办综合各处室创新项目的立项情况,于每年年初统一制定并公布市局创新项目开发计划或建议。各基层单位根据创新项目计划和建议,给合自身情况按时向市局创新办申报。市局创新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单位的自身条件,指定不超过3家单位进行项目开发。原则上,各单位每年受托开发创新项目不超过1个。通过申请的委托开发创新项目,市局将统筹调配各类资源,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开发和实施。
2、自主创新项目申报。基层计划开发或已着手开发且项目符合市局要求的,可以填写《自主创新项目申报书》,交市局创新办备案并参与年度创新项目评审。如果该项目其他单位已申报或已完成开发,市局创新办将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不予备案和参评。市局通常每年4月份组织创新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评估
市局创新办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评估主体,属于单项工作的,转由有关处室负责立项评估,属于综合性或跨部门的工作,由市局创新办组织评估。立项评估采取案头评估的形式,原则上在受理后10日内完成,评估后应编制《创新项目立项审批表》,交市局创新办汇总。
第七条 立项评估结果
(一)经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市局创新办将创新项目名称、预期目标等有关情况在市局内部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制作《关于同意XX立项的批复》,明确创新目标、内容安排、时间进度和组织架构等要求,并在市局内部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经评估未通过的项目,或者虽经评估通过但公示期内有异议且成立的,由市局创新办制作《不予(暂缓)立项告知书》,并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申报单位可以向市局创新办申请复核一次,经复核仍未通过的,不得以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再申报创新立项。
第八条 目标责任管理
按照“ABC”三级对创新项目进行分类管理,A类主要指争创省局项目,B类主要指市局项目,C类主要指基层单位项目。A类和B类项目,市局统一纳入目标管理,按照“五个一”标准,做到一名领导挂帅、一个单位(部门)牵头、一个集体攻关小组、一套实施管理方案、一份进度和评估报告;C类项目由基层单位自行管理,将有关资料报市局创新办备案。对列入市局统一管理的项目,通常应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市局创新办提交《创新项目进展报告》。
第九条 变更情况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目标、主要内容、项目执行期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创新办报告。
第十条 项目分类指导
对于综合性创新项目,由市局创新办负责跟踪指导。对于单项创新和自主创新项目,由市局机关业务主管处室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 运行情况报告
属于先开发再运行的项目(如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在其基本完成后,安排在一定区域试点运行,全面检验该创新项目的实践价值,并将试点运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局创新办备案;属于边开发边实施的项目,要在项目完成后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局创新办。项目运行情况报告是重要的评审依据,无运行情况报告一律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填写《创新项目评审申请表》,并附真实、完整、可查、可评估的项目实施资料,上交市局创新办。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时间
每年安排专门时间进行集中评审,重大创新项目可以安排临时评审。评审以案头评审为基础,并根据情况启动实地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主体
单项创新项目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初审;跨部门、综合性创新项目由市局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结束时形成项目鉴定书。初审意见报市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决定是否通过。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结果
综合考量项目的实效、影响、成本等因素,作出评审结论: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的,评为“通过”,并由市局创新办统一出具《创新项目评审报告》;
(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评为“不通过”,其中:
1、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创新工作,但仍有必要继续实施,确定继续实施该项目;
2、由于外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创新工作,但待条件具备仍可继续实施,确定中止实施该项目;
3、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创新工作,并且不具备实施的必要性,或者工作已完成,但未达到预期效果,且不具有推广价值,确定终结该项目。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示
对评审通过的创新项目,市局创新办将其项目名称、项目鉴定等有关情况在市局内部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评审未通过的项目,或者虽经评审通过但公示期内有异议且成立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优秀项目评选
市局创新评审委员会以创新项目评审结果为基础,对通过的创新项目进行评价选优。需要进行实地审核评定的,由市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评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评审委员会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项目的真实价值,集体作出决定。获奖情况作为“三个一流”年度创新创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获奖的项目组织单位根据等次予以相应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记功或嘉奖。
第十八条 创新项目推广
对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由市局组织进行推广。
市局创新办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创新项目管理有关文书式样
1、《20XX年度全局性重点创新项目建议》
2、《委托创新项目申报书》
3、《自主创新项目申报书》
4、《创新项目立项审批表》
5、《关于同意XX立项的批复》
6、《不予(暂缓)立项告知书》
7、《创新项目进展报告》
8、《创新项目评审申请表》
9、《创新项目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