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讯费和差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合理性,根据《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并经市政府第84次常委会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因差旅费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各单位在本年经费指标内自行消化解决,财政不再追加预算指标。各单位应结合经费情况,既要分轻、重、缓、急,安排好正常工作,也要本着节约原则合理控制费用。
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单程在120公里(含120公里)以上,按本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伙食费和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实行包干,伙食费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含到达当日)计算。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交通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10时之间,在车上过夜5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火车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公务人员出差,对于克拉玛依直达乌鲁木齐路段,不论往返,均可乘坐飞机;到疆外出差的,除继续执行副处(含副处)及相当职务以上公务人员出差可乘坐双程飞机的规定外,对于情况紧急的,允许其他人员出差乘坐单趟飞机,以上报销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对于来回均需乘坐飞机的,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签字批准,党委、市检察院、市法院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三)乘坐火车符合购软席卧铺票的或符合购买硬席卧铺票而购买硬座票的,直快列车按其票价的30%,特快列车按其票价的20%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地有政府办事处的,原则上应在办事处住宿,如办事处无床位,由办事处出具证明,可在其他宾馆住宿;会议安排统一住宿的,可按会议通知住宿。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一律凭住宿发票报销。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一律凭住宿发票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实际住宿费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45元。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和长途客车,对乘坐火车和长途客车在疆内出差的人员,乘车时间每8小时加发45元伙食补助,不足8小时时间,统一加发30元伙食补助。对乘坐火车和长途客车在疆外出差的人员,乘车时间每8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不足8小时时间,统一加发45元伙食补助。
(三)对于按规定可乘坐飞机,但出差人员主动改乘火车或长途客车的,乘车时间每隔8小时加发60元补助,不足8小时时间统一按45元发伙食补助。公务人员由克市至乌市出差,当天往返的,加发一天差费补助(45元/天);对于乘坐飞机出差的公务人员每趟可加发20元补助。
(四)汽车司机长途行车(单程在120公里以上,含120公里)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5元,短途(单程在120公里以内)行车补助每人每天4元。
(五)开会人员收取会务费,无住宿发票的,会议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但往返旅途应享受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一)公杂费实行限额包干:按照到省会城市每人每天25元,到地、县级城市(镇)每人每天15元。
(二)在没有接送站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可报销从出发地至机场、车站、码头或从机场、车站、码头至目的地的出租车票。
(三)下列出差人员可减半发放公杂费: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类会议)和参加培训班的培训人员;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者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
第六章 调动搬迁人员差旅费
第十条:调动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到达后由调入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一条: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异地挂职以及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发学历)人员,分段计算在一个月以内按出差报销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45元,超过一个月的每天补助25元。
第十二条:参加市有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八章 职工探亲费
第十三条: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规定
(一)职工探亲费包括:往返硬座、硬卧火车票、三等舱位轮船票、长途汽车票、途中中转住宿票。
(二)职工探亲一律按照乘坐火车、汽车的直线距离计算报销。职工探亲,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三)职工探亲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年满4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经人事劳资部门审批,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四)职工探亲往返途中,必须转乘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20元。
(五)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延误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25元标准发放误餐补贴补助。
第十五条:参加自治区和市局举办的体育培训或比赛,集中训练期间伙食费每人每天40元,比赛期间每人每天60元。
第十六条: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陪护费报销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克财发【2002】85号及克财发【2005】130号、【2006】8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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