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征管工作水平,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夯实管户基础,结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和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和工商局登记信息交换办法》(乌地税发[2009]18号,以下简称《交换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市局决定自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专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当前,在全市组织收入比较严峻的形势下,市委市政府为落实“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这个主题,要求地税部门必须努力完成收入任务,为公共财政提供有力支撑。各区、县局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对加强税收征管,增加税收收入的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做好此项工作也是贯彻区局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具体举措。
二、健全机构,提高效率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闫奇局长为组长,王建义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清理漏征漏管户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区、县局局长、市局征管处及信息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征管处具体负责,统一领导部署全市清理工作。
各区、县局要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指定一位主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专门研究和部署清理工作方案,要结合各自的征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分析本局开展清理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针对本局漏征漏管户的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做到既要全面推行又有重点把握。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政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协税护税网络,主动加强与国税、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现有征管模式下,建立清理工作从部署到跟踪反馈机制的组织领导体系,协调好各部门、各系列之间的关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事实求是,务求实效
(一)市局前期从各级工商部门取回全市通过年检的企业和个体登记信息,经过与税务登记库中的登记信息比对,发现企业户数相差19000余户,个体户数相差39000余户,说明我局漏征漏管户的情况比较严重。市局在信息统计时对未登记户数按照企业与个体分类,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拣到各区、县局。数据放置在“市局21服务器/征管处/下载/各局未办税务登记数据文件夹”内,各局应以比对数据为线索,依托本区、县协税护税组织,安排专门力量进行逐户落实清理。
(二)清理区、县交界地段漏征漏管户时,相邻区、县局如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产生争议的,应上报市局,市局依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协调解决。
(三)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应当补税并责令限期办证;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在补税并罚款的同时,还应当依据《交换办法》的规定,向市局报送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料,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工商机关通报。在清理工作中,对既无营业执照又无税务登记的情形,按照“先补税、后通报”的原则处理,即先补缴税款,然后按照《交换办法》的规定,向市局上报应办未办营业执照名单,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工商机关通报。
(四)对于早、夜市等季节性强但相对集中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各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协调市场主办方委托代征的,抓紧时间签定协议。对于摊位固定,但是经营者流动性大的专业市场,可以依靠现有协税护税资源,采取“以表代证”的办法管理起来。对于登记为企业性质,但实际上是个体经营的情况,能核定征收的必须核定征收。
(五)在清理工作中,各区、县局对门面房出租、市场摊位出租情况要一并登记造册,尤其是对跨年度出租行为应当准确掌握,防止出租人为了承租人办理税务登记证而只缴纳一个年度的税款,致使以后年度税款流失的行为发生。
四、积极主动,寻求配合
目前,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已经开展了清理无照经营户的工作,各区、县局应当以工商局登记信息为线索,联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对有照无证户的清理工作。对于无照无证户的查处,各区、县局应当主动积极联系工商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开展期间,市局与工商局信息交换改为一月一交换,通过内部网络及时进行发布。因管理体制问题,两个开发区地税局应单独与对应工商局协调,依据《交换办法》落实此项工作。
五、认真总结,健全机制
各区、县局应当借此次清理工作之机,认真分析并查找管户数量差异的原因,针对不同情况总结出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使这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率有明显提高。本次阶段性专项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当严格依据《交换办法》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解决本辖区漏征漏管户的问题。市局将汇总、分析和总结区、县局好的做法与经验,建立全市范围内对漏征漏管户查处的长效机制,为减少税收流失提供制度保证。
六、开展检查,确保成效
本次清理工作市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交叉互查,以检查各局工作开展实效,对于检查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以及清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拖拉,行动迟缓,无明显成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各局清理进度与结果应当在每月10号前通过电子表格上报市局(地址在21服务器/征管处/上传/各局清理管户进度上报),9月15日前上报专题工作总结,总结应反映清理工作采取方法、清理户数、补税金额、罚款金额、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管理办法或制度、意见建议等。
以上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联系人:马斌 联系电话12366-2 。
附件:《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和工商局登记信息交换办法》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和工商局登记信息交换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操作办法》和《乌鲁木齐市第一次税收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为促进市地税局与工商局之间登记信息的交换工作更好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的登记信息交换按照“市局交换,基层使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市工商局的注册处和市地税局的征收管理处作为登记信息交换的具体业务负责部门。双方暂以EXCEL文件格式和电子信箱方式交换登记信息,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数据联网方式进行交换和共享。
第三条 市工商局应当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交换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注册登记信息。
设立信息包括注册号、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住年)、电话、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变更信息还包括变更日期。
注销信息还包括注销日期。
第四条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信息在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提供,年检、验照信息包括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单;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单。
第五条 市地税局应当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市工商局提供注销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应办理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信息除外),各类新办市场主体的纳税情况每半年提供一次。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电话、法人代表、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非正常户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应办理而未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经济类型等。
第六条 各区、县地税局按季将应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信息,在每季终了后5日内上传至市地税局。各区、县地税局依法提请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函》,送交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统一提交给市工商局转发各区、县工商局。市工商局及所属各区、县工商局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包括将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批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将违法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上传至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统一交换给市地税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共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月1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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