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转变观念,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各县(市)地税局、口岸地税局、奎-独工业园地税局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告》,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宗旨和目的、内容和措施,准确把握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将税收服务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促进我州直单位纳税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按照《税收征收征管法》的要求,把纳税服务作为税收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服务从管理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使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有机的统一。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 )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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