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函[2010]199号)规定,现将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二、对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5000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