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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道路货物运输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农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县市局在道路运输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经州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2009年期间发生车辆产权过户转移如何征收定额税问题。车辆在2009年期间发生产权过户转移的,现车辆产权拥有人(纳税人)能够提供由运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过户证明,从过户当月起至2009年12月计算征收缴纳定额税。

二、对翻斗车,带车箱的吊车如何征收定额税问题。对翻斗车(自卸车)不论是否属工程用车,一律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征收定额税;对带车箱有装载货物运输能力的吊车按标准减半征收定额税。

三、对车辆装载吨位数的确定。目前,许多货运车辆装载吨位数不是整数,按实际装载吨位计算税额。

今后,在征收管理中出现新的问题,请尽快与州局联系,以便州局及时研究答复,保持全州征收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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