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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结合石河子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宅预征率为1%

(二)商住楼预征率为2%

(三)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4%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清算。

三、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转让保障性住房(廉租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征收。

五、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应依据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无法核算的,按20%的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如果不按幢号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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