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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变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新政发〔2004〕76号)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在全疆各地分支机构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收入作为自治区级财政收入,因此,为方便征收、统一管理,经区局研究,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在各地分支机构营业税纳税地点,仍维持现状不变为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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