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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市局稽查局,本局各单位:

《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明晰征纳关系,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化解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以下简称“税费结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对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结算,并填报《纳税人年度税费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办理地方税费结算手续,结清年度应缴纳地方各种税费的行为。

  第三条 税费结算工作应贯彻“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是最大的服务”的新思路,遵循“全覆盖”、“长效性”和“风险导向”等原则,依托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全体企业纳税人每年一次自行结算地方税费,税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凡是正常经营的企业纳税人,无论是否发生应纳税费义务,均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费结算。

  个体工商户暂不列入结算范围,但税源管理机构应在定额执行期最后一个月,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领用开具发票等情况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五条 纳税人应依法、准确结算地方税费,向税务机关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税费结算表》(见附表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主动提醒和引导纳税人开展税费结算工作。

  (一)税源管理机构应根据日常税源管理状况,结合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风险疑点,与风险监控机构分期分批共同确定应自查结算户数,并导入结算记录库。

  (二)风险监控机构应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分期将应进行税费结算的纳税人作为低风险户推送给纳税服务机构。

  (三)纳税服务机构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将风险疑点推送给纳税人,提醒纳税人自查结算。

  (四)税源管理机构同步向纳税人书面下达《自查通知书》, 引导纳税人按规定开展税费结算。

  (五)稽查机构开展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或专项检查需要纳税人自查的,为了避免重复应对,稽查机构应积极主动与风险监控机构联系,风险监控机构应按照“稽查优先”原则确定范围。稽查机构书面下达《自查通知书》,在引导纳税人开展自查时,应要求纳税人报送本办法所附的《结算表》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应将税费结算与单项税种申报同步开展,资料分别报送。完成税费结算的,到各地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缴应退税费,报送《结算表》。《结算表》只适用于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正常的纳税申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在淮安地税网站下载《结算表》填写后,按下列期限报送: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

  (三)其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

  第八条 纳税人税费结算应遵循“各税统算”的原则,参照税务机关推送的风险疑点,就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费进行结算。结算税费种类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可自行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理结算。纳税人采取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理结算的,中介机构应在《结算表》上签名、盖章予以鉴证。

  第九条 纳税服务机构负责受理与税费结算相关的纳税申报、税费(含滞纳金)征缴以及纳税人报送的《结算表》等书面资料。并于纳税人结算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已结算纳税人电子清单传递给风险监控机构和税源管理机构。

  纳税服务机构对纳税人报送的税费结算书面资料应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风险监控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的结算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分析评估的对象、方法、内容和程序等按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结算记录库,结合日常风险疑点信息,确定中、高等风险应对拟推送对象并按照企业分类标准确定的推送权限进行风险推送。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结算的纳税人,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规定,当年应全部转换为中、高等风险应对对象。

  (二)对已按规定进行自查结算,且经过税务中介机构鉴证的纳税人,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规定,原则上在不高于5%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中、高等风险应对对象。

  (三)对已按规定进行结算但未经过税务中介机构鉴证的纳税人,结合税收风险疑点情况,原则上在不低于50%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中、高等风险应对对象。

  (四)如当期应对工作量较大,可结转下一年度应对。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根据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风险疑点信息,负责对结算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开展中等风险应对。

  (一)收到纳税服务机构传递的结算电子清单之日起5日内,对逾期未结算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并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照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风险应对。在风险应对中,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处以不低于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的,应严格按照业务外包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稽查机构负责高等风险应对。对接收的高等风险户应按照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要求和稽查工作规程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机构和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还应按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税费结算所属时期按规定追溯到以往年度。

  (三)大力清缴税款,要穷尽法律赋予的征管手段或措施,保证应缴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对已穷尽法律赋予的征管手段或措施仍无法追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将其纳入正常欠税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工作,应于次年9月底前完成。各风险应对机构应做好统计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向市局上报统计表(见附表二)。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税费结算之前和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利用“纳税人学校”平台,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重点向纳税人宣传税费结算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积极组织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地方税费的自查结算。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部门应督促各机关单位将税费结算相关工作列入年度重点考核范围,各基层单位应将其纳入日常绩效考核内容。督察内审部门负责对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的推送、提醒、辅导、应对、抽查、复审等各环节进行督促和监督,监察室负责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不廉洁、不规范等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税费结算表

  附件二: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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