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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

  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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