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政府部门、基层和纳税人,提高涉税信息的共享利用水平,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外来单位(人员)查询涉税信息登记表
2.本单位(人员)查询涉税信息申请审批表
3.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4.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9日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政府部门、基层和纳税人,提高涉税信息的共享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 涉税信息查询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数据管理处负责涉税信息对外提供和发布的扎口管理,主要负责提供确实无法通过相关系统功能模块或相关渠道获取的涉税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外部门)和税务机关内部对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第五条 涉税信息查询主要以省局分发的涉税信息为主,即省局生产环境中的复本,并非纳税人填报的原始信息,而涉税信息依附于存储介质而存在,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此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
第六条 外部门需要查询涉税信息的,由办公室统一扎口受理,经办人须持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外来单位(人员)查询涉税电子信息查询登记表》(附件1),由数据管理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重要信息需经办公室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向外来个人提供非本人相关的涉税信息查询。
第八条 本单位(人员)或本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通过相关系统功能模块或相关渠道获取信息时,应填写《本单位(人员)查询涉税电子信息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签字盖章后向数据管理处提出信息查询申请,数据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相关人员组织查询。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申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无法通过系统前台查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提交数据管理处进行查询。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3);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附件4)。
第十三条 涉税信息查询需求应合理合法、如实详尽,主要包括展现字段、查询条件、统计口径等。查询需求不完善的,数据管理处应与查询申请单位(人员)进行沟通,查询申请单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对外发布或提供涉税信息电子文档时,原则上以不可进行信息复制的PDF文件格式为主。以电子方式传递的必须使用RAR文件格式加密压缩打包,并设置不少于8位的密码。涉税信息存储、传输时,应按照涉税电子信息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确需对外发布或提供涉税信息纸质文档的且需加盖公章的,应按照公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来源不明的信息,查询单位或个人又不提供该信息的获取渠道、统计口径、查询方法等必要信息的,数据管理处可以拒绝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泄露纳税人信息的税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的涉税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数据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