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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第19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1986〕137号)文件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92号)批准,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201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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