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霍城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霍地税发〔2013〕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3〕88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计征契税时,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应依据国土部门减收比例之前的标定地价确定计税依据。”因此,你局应以优惠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此复
附件:1.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略)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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