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消除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税收风险,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质效,促进自然人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税收风险,是指因自然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义务所导致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第三条 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支撑,以自动化、智能化处理为主要方式,以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联动处置为重要手段,实行省局统筹、分级负责、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护自然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平台等身份认证渠道,对自然人进行身份认证或基础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立省局为主,市、县两级为补充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第三方数据采集机制,归集自然人收入、财产、投资、交易、违法违章、社会信用等各类涉税数据。
第三章 风险识别
第七条 省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数据整备,将自然人相关数据整理、归集到税收风险管理主题数据库中。
第八条 自然人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并持续优化自然人风险识别指标(模型),根据自然人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分析自然人在收入、资产以及反避税等方面的风险领域和风险特征,逐步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收风险识别指标(模型)体系。
第九条 风险监控机构按照自然人收入、财产等方面的风险特点,分类确定风险识别的频度。建立自然人税收风险动态监控机制,依托风险管理平台和主题数据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
第四章 风险等级确定及任务推送
第十条 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风险监控机构按人归集税收风险,以风险复杂程度、税收流失程度为主要评价依据,结合自然人税收信用与社会信用等情况,综合确定自然人的风险等级。
对存在涉嫌偷逃税风险或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的或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管理的自然人,其风险等级确定为高等。
对风险情形较复杂、风险税款较大,或多次重复发生同类风险的自然人,其风险等级确定为中等。
除中、高等风险情形外,其他自然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低等。
第十二条 风险监控机构根据自然人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和应对机构的应对能力,合理确定和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第十三条 风险监控机构根据自然人纳税地点的征管规定,合理确定自然人风险应对机构。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均有管辖权的,省局统一明确应对机构的确定规则。
第五章 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 自然人税收风险应对以“引导遵从为主、强制遵从为辅、社会共治为补充”为原则,实施差别化、递进式的应对处理。
第十五条 承担基础税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基础税源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人低等风险应对;承担中等风险应对的机构(以下简称中等风险应对机构)负责自然人中等风险应对;稽查机构负责自然人高等风险应对。
第一节 低等风险应对
第十六条 低等风险主要采取风险提示的方式实施应对。
第十七条 基础税源管理机构依托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短信平台、邮政快递等渠道向自然人发送格式化的税收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控机构应会同税收政策管理部门编制税收风险自查指引。纳税服务机构应通过纳税人学校、纳税人网上学堂、12366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做好自然人税收风险自我修正的指引辅导,为自然人自我修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风险监控机构应建立风险的动态监控机制,通过风险管理系统对自然人的修正情况进行自动甄别。基础税源管理机构根据系统自动甄别结果,掌握自然人的自我修正情况,对修正结果与疑点税款存在较大差异的自然人,可有重点地进行督导。
第二十条 自然人未修正的税收风险,以及修正结果与推送风险疑点的差异,作为库存风险待后期处理。长期对提示风险不作处理、差异较大的,风险监控机构可提升自然人税收风险等级。
第二节 中等风险应对
第二十一条 中等风险应对采取询问约谈的方式实施应对。
第二十二条 中等风险应对机构无法与自然人取得联系的,应以公告方式通知自然人限期到税务机关约谈,并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询问约谈,确认自然人不存在不缴少缴税款情形的,结束应对流程;确认自然人存在不缴少缴税款情形的,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查补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未按规定自查补报,或自查补报税款与疑点税款的差异超出合理范围的,中等风险应对机构应再次开展询问约谈,或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查自然人税款缴纳有关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自查补报结果与推送风险疑点税款一致,或二者差异在合理范围内,可基本消除涉税风险的,中等风险应对流程结束。
第二十六条 在中等风险应对中,发现自然人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的,中等风险应对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机构实施高等风险应对。
第三节 高等风险应对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高等风险的应对按税务稽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节 跨区域协作
第二十八条 在自然人风险应对中,存在跨区域(市、县)协作事项的,可采取异地调查或税收协查的方式进行,相关地税机关应协助和支持。对发现应由其他市、县地税机关依法处理的税收风险信息,应及时传递给相应的地税机关,并报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自然人税收风险涉及不同主管地税机关,且涉嫌少缴税款金额较大、相关证据互相关联的,应对机构可发起联合应对需求,报共同上一级地税机关的风险监控机构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风险应对中,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境取证、处理,因条件限制不能自行办结的,报省局风险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统筹处理。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加强自然人税收风险的相关性分析,对自然人税收风险,所涉及的扣缴义务、委托代征或税收协同共治单位的相关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委托代征或共治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风险管理中发现的自然人税收失信行为的,应按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失信行为管理,通过社会共治,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风险情形复杂、风险税款较大”“修正结果与疑点税款较大差异”“自查补报与推送风险疑点税款差异的合理范围”等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局统一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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