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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号),本文自2011年3月3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今年8月上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08号),对乌鲁木齐“7.5”事件后恢复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发展问题明确了相关涉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抓好政策的落实,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共同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有关减免税办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其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对享受优惠的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新国税发[2009]48号)进行管理,企业填报《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执行;

三、享受优惠的企业如果正在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选择包括本规定在内的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影响企业执行其他非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四、从下文之日起至2009年底,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预缴企业所得税款;

五、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先完整计算2009年全年的应纳税额,以全年50%的应纳税额计算2009年下半年免征的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房产税的减免仅限于自用房产,出租房产不享受免税。

附:

1、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2、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3、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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