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纳税人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应对效率,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3]62号)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税收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7]7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推行税收风险提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提示原则
----全面性。对有风险疑点的纳税人,在推送风险应对任务前,必须先发放风险提示函。
----准确性。在发放风险提示函前,通过开展对纳税人行业特点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进而对指标异常点的纳税人进行准确的风险提示。
----常态化。开展税收风险提示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应对效率、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的常态化工作,市局将分阶段开展风险提示工作。
二、风险提示的范围
市局每期税源动态发布的信息、风险库中有疑点的纳税人。
三、风险提示发放渠道
在省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风险提示功能没有改造到位前,各单位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纳税人发放税收风险提示信息。省局平台改造到位后,按省局苏地税函[2017]76号要求推送。
四、提示方式
(一)税源动态发布的信息由各基础管理部门通过《税收风险提示函》(附件1)或《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
(二)风险库中有风险疑点的纳税人,由风险应对部门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风险提示应明确告知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自查要求、反馈方式、反馈期限以及不按规定自我修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但税收风险点涉及的具体税款金额不得告知纳税人(对风险事项不复杂,能正确计算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外)。
五、风险提示工作流程
(一)归集任务
1.对税源动态发布的信息,由基础管理部门根据信息内容,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税收风险点,形成待发放风险提示函任务。
2.对风险库中有风险疑点的纳税人,由市局统一导出名单,并根据风险指标筛选出风险情形简单、风险指向明确、对税收秩序影响小、主观故意程度低、识别疑点税款可测的纳税人名单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要组织团队力量进行案头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待发放税务事项通知提示任务。
(二)推送(发放)任务
1.税源动态发布的信息,各基础管理部门要在动态下发后10个工作内,将风险提示函发放到相关纳税人。
2.风险库中有风险疑点的纳税人,在推送风险应对任务前发放。省局平台未到位前,由风险应对部门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到位后,各单位可通过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平台中“风险提示任务”功能,进行任务推送。
各单位在发放风险提示时,要同时向纳税人发放《税收风险自查指引》(附件3),自查指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税收风险自查指引》以及市局去年下发的《中等风险应对分税种操作指引》内容。
(三)自我修正。纳税人根据风险提示函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查指引,自我核查并根据情况修正风险。其中,需要更正申报的,在提示截止日期前,携带风险提示函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做税源登记。
(四)反馈情况。纳税人要将核查处理情况填写《自查情况反馈表》(附件4),在提示截止日期前反馈给发放风险提示函或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税务机关。纳税人风险反馈期限原则上为风险提示函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一个月内。
(五)反馈审核。风险提示到期后,基础管理部门和风险应对部门要对纳税人反馈的税源动态信息进行再一次核实。风险监控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对风险提示信息与纳税人修正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税收风险消除程度,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差别化的后续处理。
(六)风险消除。纳税人自我修正情况与风险识别结果符合度较高或者更正申报税款高于预估税款的,可基本确认税收风险点消除;对纳税人未修正处理的相关风险点,或者更正申报税款明显低于预估税款的,要纳入风险应对计划推送相关部门应对,相关部门在应对时,对这种行为要走实地核查流程。
六、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咨询辅导工作,为纳税人自我消除税收风险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各单位要统筹开展风险提示工作,尽量避免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多次、重复提示。
(三)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提醒工作,对已发出税收风险提示的纳税人,要通过多渠道提示提醒,方便纳税人及时查阅税收风险提示。
附件:1.税收风险提示函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税收风险自查指引
4.核实自查情况反馈表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