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镇江市区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请示
镇江市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规范镇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拟对市区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置65%的征收比例。
特此请示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6日
← 上一篇
关于建立中等风险应对政策解答联动机制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