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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新地税发[2006]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接到本办法后请尽快组织学习,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三、随办法下发各类工作表格,请在2007年的上报工作中使用。

四、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要求,请各单位做好1994—1996年税收票证销毁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报告。市局将在近期对以上三年的税收票证进行销毁。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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