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293号,以下简称《16号令》)转发给你们,《16号令》涉及到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结合我局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把握政策、做好贯彻落实
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区局的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总局《16号令》,认真贯彻落实把握政策精神,准确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核定工作。要积极开展定期定额核定工作的宣传辅导,努力做好服务,认真耐心的辅导个体工商户填制相关信息采集表及分月汇总申报表,要求其按时限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自觉申报办税的能力。
二、工作要求
1、各区县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做好《16号令》的宣传辅导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国税局的联系与沟通,相互及时传递定期定额户的信息资料,多方面取得定额的依据,同时还要加强与工商局、公安局、个体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2、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核定工作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一定要增强定额的准确性,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定期定额要按照《16号令》的规定程序进行,并且要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工作采取谁核定谁录入谁负责的办法,各单位应将定期定额核定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规范程序,量化标准,明确各自责任,各区县局管理科、法规科要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定期定额核定工作的审批、检查指导与考核。
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工作要求在3月30日前全部结束, 4月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工作总结,上报地址为征管处上传马斌文件夹内。
三、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1、各区、县局应当将辖区内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应占该行业、区域的5%。
2、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区县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4、关于税款征收方式,仍采用现有征收方式,如需改变现有征收方式的,应报市局核准。
5、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如实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6、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各区县局在核定定额期间,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同时应报市局备案,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定额执行期。
8、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四、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1、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3、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滞纳金有关问题
1、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2、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六、关于定期定额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2003]397号)及《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工商业户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2004]547号)文件执行。
各区、县局在执行《16号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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