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
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精神,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程序和要求
1、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应持本人申请报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扣代缴单位出具的有关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得项目、收入额、已扣(缴)税额、税款所属时期等。
2、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由管理人员进行实地审核后,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所长签字盖章。
3、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凭审核后的相关资料,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征收税款)。
4、完税证明开具后,无论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还是由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机关均应填写《送达回证》。
三、 关于完税证明的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四、 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
(一)《完税证明》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应比照《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在《税收票证用存表》中增加“完税证明”一栏。
五、相关要求
(一)税务机关在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所属时期的纳税记录,据实开具,并严格纪律,做好纳税人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积极认真落实、对外宣传低调”的原则,在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完全顺畅之前,不要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宣传,以免造成工作被动;运转顺畅之后,重点围绕优化纳税服务、推广全员明细申报工作进行宣传。
未尽事宜,或遇具体问题时请及时与市局各相关处室联系。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