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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经2014年3月27日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核定征收率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原则上必须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若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

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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