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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五条和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经2014年1月20日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核定征收率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其它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

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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