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大企业税收预约裁定个性化服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构建和谐税企关系,依据总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升征管效能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大企业税收预约裁定个性化服务。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科学把握预约裁定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预约裁定,也称为税收事先裁定,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特定纳税人未来的特定涉税交易确定如何纳税的制度安排。税收预约裁定有4个显著特点:一是预见性。预约裁定制度关注的是纳税人未来即将发生的涉税交易,其目的在于该交易没有发生之前事先解决有关的纳税问题。二是特定性。该交易是由特定纳税人实施的特定交易,该交易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细节都必须是明确的。三是复杂性。因拟定交易相对比较复杂,无法直接明确适用的税收政策。四是确定性。通过预约裁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明确规定了即将发生的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即明确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二、预约裁定范围
预约裁定范围主要是指纳税人预期的重大、复杂交易或企业重组等业务事项,以及纳税人需要税务部门予以明确税收政策的其他业务事项。
重大、复杂交易是指对外投资、重要资产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之间重要或频繁交易、企业IPO过程中资本运行、重大增资扩股等事项。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预约裁定主体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各级负责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的主管部门为税收预约裁定的受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税收预约裁定事项的受理,本级可直接裁定的,将裁定结果报市局备案;本级不能裁定的,报市局裁定。
四、预约裁定期间
纳税人未来经济交易活动规划或者正在实施的期间。
五、预约裁定程序
(一)主动征集纳税人预约裁定需求
按照总局“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要求,各级主管大企业个性化服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主动对接纳税人,征集纳税人税收预约裁定需求,做好个性化服务统筹工作。
(二)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税收预约裁定申请书》,如实反映业务事项的具体情况,并递交相关资料及说明。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未来或正在实施业务事项的具体情况;
2、需要预约裁定的事项及其相关的所属期间;
3、与所提出事项有关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三)双方裁定会谈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约定时间,对裁定事项进行充分了解沟通,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业务事项的税收政策适用。
(四)税务机关裁定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及时作出税收裁定,并制作《税收预约裁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收政策适用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税收预约裁定制度的执行,将有力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推进税收征管效率,是推进适应性改革的创新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组织宣传、沟通培训、措施落实等方面开展,全力做好税收预约裁定个性化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细化措施,重在成效
相关单位应研究制订税收预约裁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市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大企业个性化服务主管部门每年实施预约裁定个性化服务不少于2例;2017年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安排,分别于今年9月底、11月底各上报服务案例1篇。要求附列资料完整,市局将一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创新做法突出单位,市局将予以表彰并适时推广。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试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税收预约裁定申请书
2.税收预约裁定通知书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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