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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利性医疗行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列、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税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营利性医疗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严格落实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营利性医疗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营利性医疗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要积极引导、辅导建账立制,按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凡属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依率计算,依法征收。

二、对从事营利性医疗行业凡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地税发[2002]5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5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按照规定的幅度执行,不得随意降低和突破规定的幅度。实行附征率征收办法的,统一按8%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从事营利性医疗行业凡属个体行医户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8]011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行医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地税所字[2001]108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达到起征标准的个体行医户,属中西医诊所(门诊、医院)按月核定收入8%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专科诊所、医疗美容院(所)按月核定收入8.5%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动物、植物提供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服务取得所得的,按月核定收入9.5%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利性医疗行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阿地税发【2012】193号)同时废止。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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