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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190号)精神,确保《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正常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发票的录入工作。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的发票信息(新版发票),包括发票领购、发售信息、代开发票信息,自开发票信息、接受发票信息等,于2007年6月30日前补录完毕;

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的发票信息(旧版发票),包括代开发票信息,自开发票信息、接受发票信息等,于2007年9月30日前补录完毕。

二、对变更、注销等企业发票的补录工作,对因地址变更而注销的企业的发票信息,统一由迁达地税务机关负责补录工作。

三、各区、县局在组织补录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录入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发票信息录入工作的质量。

四、发票补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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