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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确保《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该系统在发票监控管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发票信息采集要求

区局统一确定发票信息采集种类、范围和内容,并负责发票信息采集功能软件的运行、维护。各地负责发票信息采集具体工作。

(一)发票领购信息采集。地税系统通过“发票信息采集模块”,采集XDSMS6.0或新征管软件发票管理子系统数据。各地采集本级领用、发放的各类发票信息,包括发票名称、分类代码、票号、时间等。县(市、区)地税局(包括各税务所、发票柜台)负责采集发售给用票人的发票信息,包括用票人信息、发票名称、分类代码、票号、时间等。没有使用XDSMS6.0发票管理子系统的地税机关,于发票领用、发放、出售的当日将相关信息导入数据库。

(二)存根联信息采集。

1、用票人通过“发票信息采集模块”,每月20日前报送其开具发票的名称、分类代码、票号、付款方名称、收款方名称、开票项目、金额、开票日期等相关信息。用票人所属税务机关负责此项信息采集工作。

2、委托代开单位通过“发票信息采集模块”,每月20日前报送其代开发票的名称、分类代码、票号、付款方名称、收款方名称、代开单位名称、开票项目、金额、开票日期等相关信息。代开单位所属税务机关负责此项信息采集工作。

3、地税机关通过“发票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名称、分类代码、票号、付款方名称、收款方名称、开票机关、开票项目、金额、开票日期等相关信息。手工代开发票开具信息由代开税务机关每月20日前导入数据库。代开地税机关负责此项信息采集工作。

(三)发票联信息采集。受票人通过“发票信息采集模块”,报送其取得的发票联信息,包括发票的名称、分类代码、票号、付款方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开票日期等相关信息。受票人是纳税人的,每月20前与发票存根联信息一起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受票人为非纳税人的,按季报送,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票人所属地税机关负责此项信息采集工作。

(四)丢失、被盗、毁损的发票信息采集。纳税人、委托代开单位及税务机关丢失、被盗、毁损的发票经核实确认后,主管地税机关一周内将相关发票信息,包括发票名称、分类代码、票号、日期等导入数据库。

二、发票查验要求

县(市、区)局利用发票查验程序,对辖区内用票人和受票人上报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一)县(市、区)局收到用票人上报的发票开具电子信息,导入后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是否属于从本级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确认后与用票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导入数据库。

(二)县(市、区)局收到委托代开单位发票开具电子信息,导入后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是否属于从本级地税机关领购的发票,确认后与委托代开单位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导入数据库。

(三)县(市、区)局接收受票人发票联填开电子信息导入数据库。

(四)税收管理员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发票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对未按规定报送的纳税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数据同步要求

区局负责将各地的MSSQL数据库中的发票信息同步到区局的Oracle中,由区局统一保管,数据同步每月20日至25日进行,地(州、市)税务局要及时对本地的数据进行备份。

四、数据比对、核查要求

(一)每次全疆数据同步完成后,区局进行集中比对。比对结果分为“购用不符”、“存根联重复”、“发票已冲红”、“发票已作废” 四种错误类型,要求录入发票联的发票增加“发票联重复”、“数据不一致”、“无存根联”、“无发票联”四种错误类型。比对结果信息以Excel的形式导出,每月月底分地、州、市(县、市)局存放到FTP://160.16. 16.2/发票查询专用目录上。

(二)县(市、区)局定期下载本地发票比对结果信息,调取相关发票原始凭证进行核实,根据信息的错误类型分别进行核查。

1、“购用不符”信息。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
“购用不符”信息:用票人上报的发票存根联(发票联)信息与税务机关发票领购信息不一致的发票确定为“购用不符”信息。

2、“发票联重复”信息:调取上报企业发票原件进行核实,通过《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或发票协查与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比对,判断发票真伪,对伪造发票依法进行处理。

3、“数据不一致”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分别对存根联、发票联进行核实,通过《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或发票协查确定发票存根联正确信息,对违章发票依法进行处理。

“数据不一致”信息: 对用票人上报的发票存根联信息与发票联信息进行比对,相同发票代码、号码的存根联、发票联如果金额等项目不一致,则确定为“数据不一致”信息。

4、“无存根联”信息。对发票联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或发票协查确定发票存根联正确信息,对违章发票依法进行处理。

5、县(市、区)局对区局下发的发票比对结果信息要逐条核实,核实结果在每条发票比对结果信息最后一列反映,核实完毕后按区局下发格式上报地、州、市地税局,审核后上报区局FTP://票证所/上传/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发票核实情况/***地税局。

(三)违章发票处理情况,各地、州、市地税局每半年统计本地违章发票处理情况,填制《违章发票处理情况表》(附表),于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上报区局FTP://票证所/上传/发票监控查询系统/违章发票处理/***地税局。

(四)发票核查期限。各地核查信息1000条以下的,自区局比对信息发布日起一个月内核查完毕,超过1000条的,二个月内核查完毕,数据量巨大的(5000条以上),核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县(市、区)局要采取有效手段不断提高信息采集的准确率,减少核查的工作量。

(五)区局对核查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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