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规范性简称填开发票公告全文废止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公告部分条款废止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及备案审查整改工作的要求,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11月21日第6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2013年5月8日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全文废止。
二、2013年12月1日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一、2008年1月1日前已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可按照不低于预征率核定征收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上述预征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时适用的预征率”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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