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闫奇
副组长: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努尔夏提
成员:税政一处、征管处、计财处、信息管理处
二、年审工作安排: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1日至2月10日
(二)年审范围:上年度12月31日前审批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
(三)年审资料及年审总结上报时间:每年2月10日前。市局将于每年二月底前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2008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资料及年审总结上报时间为3月15日前,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资料及年审总结上报时间为5月15日前。市局将于5月16日至5月31日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复审,期间对新办货物运输企业暂停办理认定工作。
(四)代开票中介机构上报年审资料内容:
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税务师事物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
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年度财务报表;
4、发票领购薄复印件及发票检查表;
5、上年度中介机构代征税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
6、中介机构下设代开点情况说明(数量、地点、配备人员情况、代征税款等);
7、《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五)自开票纳税人上报年审资料的内容:
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
3、上年度企业纳税检查表及查账报告(查账情况说明)。查账报告(查账情况说明)中必须说明货物运输企业能否对其全部运输车辆完全进行核算;
4、发票领购薄复印件及上年度发票检查表;
5、自有车辆证明凭证及相关资料;
6、上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全年缴纳税款情况统计;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六)年审总结内容包括:
1、年审时间、年审户数(合格户数、不合格户数、整改户数及整改情况说明、取消户数及取消原因说明等);
2、税款征收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征税款情况统计、自开票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统计(见附表2:自开票纳税人全年缴纳税款情况统计表);
3、年审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收效等;
4、年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年审注意事项:
1、参加年审的企业必须先查账后年审。
2、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按照年审工作要求进行重点审查:开票金额大,与自身运力不符的企业;单张发票开票金额小,但开票量大的企业;租赁经营场所的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企业等。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审手续的企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审核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审资料上报市局的企业,视同年审不合格。
4、各区、县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4]135号)的文件规定进行年审。对各区、县局年审不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在整改期内继续监控其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各区、县局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先填写《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查账后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将情况说明一起上报市局审批。
5、年审总结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年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6、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以本通知为准,如无特殊情况,今后年审工作不再单独下文。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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