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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州局稽查局:

近期,部分县局就如何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管工作意见提出询问,州局现提出一些管理意见,请予贯彻执行。

一、关于委托检查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08]217号)通知精神,各单位可与当地运管部门签订委托检查协议,委托运管部门检查处理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涉税事宜。

二、关于税收宣传问题

各县(市)局应当把道路运输经营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法,利用多种形式向每位经营者进行宣传、告知,让他们了解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并主动按时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税。

三、关于设立办税场所问题

各县(市)局应当根据实际,经得当地运管部门同意,并协商好有关事宜后,可以在运管部门设立办税场所,负责受理办理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有关事项。

四、关于信息互通问题

各县(市)局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定期与当地运管部门通报经营者涉税信息情况,保证信息畅通互报,信息及时准确。

五、关于此项工作如何开展问题

一是认为目前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模式还能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其管理的方式方法可暂不作变动,继续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管工作。

二是可以主动与运管部门、财政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道路运输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办法,结合实际,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营运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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