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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65号)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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