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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地税局、伊犁州运管站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代征工作的补充意见



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运管站,口岸地税局、运管站,奎-独工业园地税局、运管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税局、交通厅、财政厅联合转发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30号)文件精神,经州地税局和州运管处共同研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州直各县(市)地税局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部门大力支持,切实加强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征管工作,认真落实﹙新地税发〔2009〕130号﹚文件精神,前期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局要克服困难消除不利因素,积极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与运管部门密切配合,签定代征税款协议,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州直各县(市)运管部门要统一认识,认真落实﹙新地税发〔2009〕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与当地地税部门的配合,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

三、各部门之间要按照﹙新地税发〔2009〕130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纳税信息资料的传递管理工作,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优化信息管理措施,顺畅工作关系,把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州直各县(市)运管部门、地税局在认真落实﹙新地税发〔2009〕13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要统一税率(城建税例外),严格按照新地税发〔2009〕130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执行,届时州地税局将对各县(市)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五、州直各县(市)地税局在每季度终了后,应准确计算代征税款手续费,及时传递当地财政部门。未按时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积极协调当地财政局及时解决,鼓励协助道路运输业税收代征工作的积极性。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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