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城建税税率的通知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独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关于统一城建税税率的请示》(新伊销石油函字[2010]1号),对我们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吐哈油田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9号)有异议,反映全疆其他各地州对其设在各县的下属单位按县级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执行,而未按照7%征收。
经请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明确如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不适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吐哈油田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9号)。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设立在县、城镇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按5%的税率征收。此前已征收的不再退库,未征收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调整吐哈油田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吐哈油田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作出如下调整: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来确定,将税率由5%调整为7%。对为吐哈油田及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凡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仍为5%;凡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调整为7%。同时对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电力等中央企业在我区设立在县、城镇的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也一并由5%调整为7%。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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