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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0]196号)收悉。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5000元。
二、对全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5000元。
上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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