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结合今年全区税收票证检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制度规定重申如下,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税收票证的领用

(一)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二)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扣和代售单位(人)的同类税票必须全部结报后,再给予领取新票。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四)领发税票必须做到勤领勤缴,限时限额。对于城镇税务人员,税收完税证一次发放不超过当天的用票量,其他票证不超过一星期用票量,对于边远农村税务人员、代征代扣和代售单位(人)、扣缴义务人发放各种税票一次不超过一个月的用票量。

二、税收票证填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由税务机关自行收纳现金税款时,应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票证收据交缴款人。未收款前不能开票。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先收款,后开具销售凭证和记帐。帐、票、款核对无误后,将印花税票交购买人。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四)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五)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六)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已填写的税收票证应章戳齐全,章戳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使用一种油墨颜色(红色或蓝色)。

(七)使用退库专用章时,必须先检查手续是否齐全,经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后,再加盖专用章。印花税讫专用章必须在纳税人缴纳税额超过500元以上时,在凭证(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加盖章戳代替贴花。

(八)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三、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一)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限额,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各类税收票证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税票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1.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所自收税款及代征代扣和代售税款的结报缴销应按“限期、限额”规定执行。“双限”幅度如下(以下幅度均含本数)。税务所:限期30天,限额5000元。代征代扣和代售单位(人):限期30天,限额5000“元。

上述“双限”规定,只要有一限达到规定的幅度,就应办理结报手续。

2.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自收税款必须当日或次日上午12点以前解库;当地未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基层会计收到税款后,最迟五日内上解国库,所有自收税款(包括未达到限期、限额幅度的税款),每月月底必须结报,扫数解库。

(二)基层税务机关应定期向县级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结报缴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加强对结报人员持有的未填开税票的清点核实,防止积压票款和逾期结报。

(三)征收人员应每天解缴税款,按旬缴销票证。

(四)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五)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六)基层税务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账”,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税务机关一份。

全区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税收票证特别是现金税款的管理,认真落实票证检查制度。各县市级税务机关应定期(至少每季)对税收票证管理、票款结报和现金税款的缴库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于因管理不严、执行不力造成票款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将严肃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