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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运输管理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3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9]180号)通知精神,以及昌吉州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昌州地税发[2009]92号),经与昌吉州运输管理总站协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起各县(市)运输管理站负责协助地方税务局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地方税务局提供办公场所,设立办税服务窗口,受理货物运输业定额税涉税事宜。各县(市)地方税务局选派人员进驻运输管理站负责道路货物运输业定额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运输管理部门在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采取“先税后证”的办法。即:运输企业或个人到运输管理部门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先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税收缴纳情况的查验,办理完税收事宜后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验事项。

三、运输企业或个人发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或转让业务时,也需首先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税收查验及税款的清算和申报缴纳事项,而后由运输管理部门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或转让业务的审批。

四、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在货物运输业定额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9]180号),以及昌吉州地税发[2009]92号件的规定。税收征管文书的使用和征管台账及资料的建立与收集按照新地税发[2009]1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昌吉州运输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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