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收入考核口径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收入考核口径的通知》(桂财预〔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核算处理。已将契税征收业务划转完毕的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库提供的对帐单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补录财政部门已征收入库的契税信息;还没有划转完毕的,待划转完毕后一次性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补录财政部门已征收入库的契税信息。并在次月的税收电月报、税收会统报表中反映。
二、退库处理。已将契税征收业务划转完毕的地税机关,如发生契税退税,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没有划转完毕的,则实行谁征收、谁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各地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国库的沟通,认真做好契税划转工作,确保契税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明确契税收入考核口径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财农税〔2010〕4号)和《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财农税〔2010〕5号)要求,为便于各市县做好财政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工作,经研究,现将契税收入考核口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2010年我区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因此,从2010年起,全年契税收入列入各市、县地税部门财政收入任务考核范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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