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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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