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局,直属税务分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认真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完善和规范推广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安排纳税人启用税控收款机的时点、步骤
我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已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启动,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目前运行效果平稳正常。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确保我市按照区局的要求全面完成试点工作,各单位必须在前期运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立即对其他符合推广条件的纳税人启动推广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各单位上报的第一批应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各城区、直属税务分局各20户;阳和工业新区局、高新开发区局各10户)推广工作要求:
1.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上述纳税人购机前期的准备,包括:制定推行计划,下达有关通知和相关表格;完成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
2.在2010年10月17日前完成上述纳税人启用税控收款机的全部工作,包括: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税控初始化、纳税人原领购发票的缴销、用户注册登记、税控发票发售等。
(二)其它纳税人的推广工作要求
在完成第一批应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推广工作后,各单位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引导符合规定条件,从事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业的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确保全市的试点工作圆满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1.从2010年10月1日起,各单位要逐步控制纳税人对普通发票和100元以上(含100元)定额发票的领购数量,引导纳税人自觉自愿地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控制比例由各单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本单位发票的库存情况自行把握。
2.从2010年12月1日起,市局将全面停止100元以上(含100元)定额发票的供应。
二、推广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根据前一阶段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现就推广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广工作中所使用的各类文书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纳税人在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时,务必把“经营项目”内容填写齐全,以便维护人员为税控机设置相关经营项目的“部类”,方便纳税人使用。
(二)各单位在纳税人使用税控发票前,必须缴销纳税人原使用的普通发票,再为其办理税控发票的发售手续。
(三)税控发票实行电子缴销,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必须根据《税控收款机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柳地税发〔2010〕17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已开具发票的纸质存根联,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纳税信息中发现疑问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纸质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
(四)由于税控发票兑奖联上未印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信息,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识别兑奖联的真伪。因此,各单位应要求开具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在为消费者兑奖时,将中奖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备注在兑奖联背面,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支付奖金和手续费。
(五)各单位要做好发票供应应急预案,明确岗位、人员和责任,预防纳税人遇到突发情况(如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具税控发票时,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单位分管局领导批准,准予其购买一定数量普通发票应急使用。各单位请于2010年9月27日前,将制定的预案以纸质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征管科)。
三、推广工作的考核要求
根据《柳州市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市局将组织对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的内容有:
(一)推广使用率:截止至2010年11月15日止,本单位已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占本单位符合推广条件的纳税人的比率。相关数据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和《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调取。
(二)推广质量:主要考核各单位落实国家、区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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