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2017年度分月(季)汇总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6]365号),现将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2017年度分月(季)汇总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全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包括核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均应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将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
地税机关的定额执行期最长为每年1-12月,年度中间设立登记并核定定额的,汇总申报从核定的月份(季度)起至12月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和所得额。
二、申报期限。定期定额户2017年度分月(季)汇总申报,须在2018年1月30日前办理。汇总申报2017年度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和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需要补缴税款的,在汇总申报期限内申报并缴税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三、申报方式。定期定额户可以选择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税务局申报等方式办理分月(季)汇总申报。
邮寄申报方式,仅适用于申报总额未超过该期已完税的经营额、所得额,未涉及补缴2017年度税款的定期定额户。
网上税务局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税务局开通手续,取得网上税务局账号和密码;需要缴税的,要签订银行账户缴税的“三方协议”。办理后,可使用网上税务局办理汇总申报,以及申报缴纳2018年度的核定税款。
特此通告。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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