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1日
———————————————— 对应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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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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