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1日

———————————————— 对应法规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