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粤财法〔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粤财法[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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