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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