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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注:根据《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契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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