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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14年第3期)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至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2014年第3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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