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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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