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70号)